作者单位:1中国计量大学;2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摘 要:团体标准制度的建立带动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有利于产业形成创新集聚和引领效应。标准与技术专利的渐进式契合,使专利向团体标准的转化成为具有效益聚焦点的技术转化路径。但是碍于传统专利制度赋予专利的权益属性,使专利的“私有化”与团体标准的“公有化”冲突不可避免,形成技术转化屏障。为规避经济发展约束,提出产业团体共享知识产权的团体专利制度,以专利产权共享为主线,搭建区域协同平台,解决专利权滥用造成的不经济性冲突,提出基于多边协同理论的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共享理论路径,以推动专利转化和标准输出。
关键词:团体专利 团体标准 协同理论 效力 共享安排
1、研究背景
知识经济时代的迅速崛起使知识产权成为产业创新板块的引导性力量,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门类的主要动能要素,是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驱动。在技术与专利的全生命周期中,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关系到产业技术创新动力和产学研协同发展的配合度,专利制度本身更是成为撬动技术创新和营造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点的加速器。
学者毛昊(2016)认为专利制度具备技术激励和市场价值的二元属性,在传统专利制度的框架下既满足了技术创新,也迎合了市场价值需求。雷逸飞(2017)提出知识产权制度通过鲜明的市场化特征设置对技术创新的市场化起到了重要导向作用。但是,专利制度的权威与稳定使其无法快速应对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协同创新网络和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新兴的战略性专利实施对传统专利制度产生威胁,行业与行业之间越来越紧密的关联使得专利呈现出愈加糅合化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专利权滥用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团体标准作为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技术依据,在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指导性作用。专利成长环境的深刻变化以及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简政放权的要求,使政府在大力支持团体标准向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号召利益相关者摸索专利与团体标准协同发展的路径。专利具有明确的权益属性,将专利纳入团体标准的过程体现出专利与团体标准的“公私相容”。但是,架设于两者异质性上的适配具有一个无法抹除的前提,即公私相容是建立在两者的矛盾基础之上,特别是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使专利制度无力解决日益严重的专利权滥用问题,矛盾的凸显使专利标准化表现出低适配度,根基不稳,深化协同以促进“公私相容”就无从谈起。
2、研究评述
2.1对团体标准的再认知
随着科技进步和高新产业的高速发展,技术创新与团体标准制定的结合愈发普遍,学者Leiponen(2008)研究发现专利聚集型行业在制定团体标准时会考虑把自身专利写入标准,以获取高额利润。从国内外标准制定的经验来看,在团体标准中引入专利存在专利产权人过于分散的问题,导致专利许可谈判的难度加大,增加专利转让许可的费用,并将造成后期团体标准的商业化推广和应用的不便。
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新《标准化法》的修订承认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使我国标准体系形成以政府监管—市场主导标准的协同发展局面,团体标准作为市场性标准在制度和技术层面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诉求。学界对于团体标准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团体标准整体模块,而是深入到局部层面。学者陆杨先(2016)从国外团体标准发展成功的经验基础上,在团体标准中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提升团体标准质量完善团体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学者方放等(2017)探究了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的信息隐匿问题,并从政府角度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中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发展和培育。团体标准的市场化和高质量发展在还原了标准的市场自由度的同时,也使团体标准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即团体标准缺乏市场有效引导。简政放权使政府放下了标准制定权,但是却缺乏与标准制定权相配套的政策引领,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设并不成熟尚需时间验证,监管的空白期使标准、专利权的滥用极易发生。专利制度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对团体标准的输出有着关键影响,专利权滥用、专利许可实施分散等问题成为使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走低的主要阻碍,而矛盾的解决则需依赖制度的分化,这不仅能够刺激创新,提高专利转化能力,还可以依托专利关系的改善影响团体标准输出,形成双边效应,其输出效能远大于“专利+团体标准”的单纯叠加。
2.2共享经济模式与团体标准
标准作为可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专利权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转移向第三方,具有产品的属性也是社会资源。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起源于个人经济剩余即闲置资源的再利用,而且随着共享经济规模、行业覆盖度和主体的不断扩大,共享经济的主体从个人发展为个人、企业和政府。“合作消费”的生活方式是共享经济的主要理念,因此,共享经济有时也被称为合作经济(Collaborative Economy)或合作性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从定义来看,共享经济是基于技术手段提升闲置资源利用效率的新范式,其运行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客观上可供分享的物品或服务,即标准和专利权是可供分享的;二是主观上共享标的的拥有者、享用者以及其他参与方具有分享的动机,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中的专利归团体所有,团体具有分享的动机体现在对制定的团体标准进行推广;三是具有连接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机制或机构,标准和专利权在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具有连通效应,《标准化法》和《专利法》提供了最具追溯性的依据。现有“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为了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而建立的,只具有单向传递性,对于连接需求者和供给者的机构如何设立还需进一步探讨。单向回路性质的团体标准并不具备鲜明的标准特性,其中夹杂着政府干预的“抓手”,政府主导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团体标准的发展,却也限制了市场化主体的推动,造成对团体标准反馈的忽略,难以形成闭合回路,致使团体标准无法有效采集市场需求,阻碍了技术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发展路径。
在共享经济的趋势下,不论是专利制度的内在革新还是团体标准的外在反馈,在产业联盟内放开私有的专利权,形成对内共享环境,对于企业最直接有效的利益是使企业无需再支付昂贵的专利许可费和专利信息的不对称所产生的费用,企业之间的交互与学习行为能够使专利联盟内企业的技术层次、知识层次位于同一水平面。社会的多元化使协同网络更具兼容格式,团体专利制度则以理论视角在内契性上解决了开放的专利权对于促进激励和提升绩效的有效性。
3、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实施屏障
在专利和标准结合较为紧密的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创新性、技术集中性、专利密集性和相互依赖性等特点,一项团体标准通常会由几个或几十个专利组成,所以在制定团体标准时无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阻碍。
3.1专利权过于分散
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团体标准往往面临着不同主体的不同专利,需要将各主体的专利进行聚集统一将专利权打包对外许可,这使得同一个团体标准所纳入的专利是来自不同的专利权人,也就造成了专利聚集谈判过程中专利许可费用问题和标准后期推广时使用不便问题。例如在LED产业中,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其专利申请量也在不断增加,产品分工十分细化,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申请专利,出现了大量的专利权人,导致产品生产商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随着技术的细化,LED液晶电视中包含大量的掌握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中的技术专利,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企业需要使用这些专利就必须支付专利转让许可费用,将产品商业化所支付的交易成本增加,加重了企业成本。
3.2专利许可信息不对称问题
高新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中专利权人对专利使用者进行授权收取许可费用,在专利权人与被授权者的关系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专利权人可能会向劣势的被授权者隐瞒专利信息,包括专利权信息和专利价值信息。
(1)专利权人隐藏专利权信息。专利权信息包括专利审查、专利许可、专利诉讼和专利质押四个方面。在专利审查方面,由于专利审查的专业性和流程的复杂性导致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由于审查周期较长可能导致在确定专利权时一些专利的新颖性和创新性已经不够,或者在不同国家地区由于审查工具方法的不同,对专利权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些都会导致专利权的不稳定。在突出专利技术创新性的行业构建团体标准时,其中的专利需要不断更新,然而,由于专利申请授权的时间不同,某些专利可能会因此变为无效专利,当专利权人对被授权者许可专利时,可能会隐瞒这些无效专利的信息,导致被授权人花费较高的专利成本却因专利宣布无效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专利权人隐藏专利信息的行为对被授权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对专利市场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2)专利权人隐藏专利价值信息。专利价值主要是指专利的市场价值,即专利技术是否能转换成产品以及转换后的市场占有率。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在生产应用过程中才能凸显专利的价值。随着时间的发展,团体标准中的各项专利由于具有不同的时效性,有些旧的专利失去价值被淘汰,新的有价值的专利会补充进去,整个团体标准中专利的价值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隐瞒专利价值。而且由于专利价值很难被准确评估以及专利权人和被授权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为专利权人对专利价值信息的隐藏提供了机会。
4、专利向团体标准转化的共享机制
4.1团体专利制度提出
将专利写入团体标准拓宽了团体标准的技术来源渠道,但是固有矛盾的存在使企业不得不支配精力与财力解决专利权问题。团体专利制度是企业通过签订战略协议的方式组建产业团体,由团体共同拥有专利,共同分享产权。杰里米·里夫金说过:“分享经济带来了一场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资源革命,个人用户将在边际成本趋于零的条件下越来越多地通过协作生产、消费和分享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这就带来了经济生活的全新组织方式,将会超越传统的资本主义市场模式。”专利权通过共享的方式实现了价值转移,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共享经济中的消费商品实施共享。
团体专利制度,可以看作是专利私权的一种局部扩展,专利私权在这个团体中变为相对私权的扩展,形成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或者集专利权,在不同主体间具有共同的专利。团体专利的构建,将上下游组织联合起来,团体成员共同拥有彼此的专利权,通过共有产权,使团体成员之间的信息流通更加顺畅,形成共享发展环境,促进专利向团体标准的转化和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使联盟内的专利共有能充分迎合团体标准需求的发展。
4.2团体专利的协同创新效应
德国学者Haken(1983)提出了协同理论,他认为不同的系统之间由于属性差异而进化出形形色色的特质,但是处于同一大环境之中,使得各个系统之间衍生出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现阶段,政府倡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一概念,以企业需求和各方利益为出发点,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法律效力的契约为保障,建立共研、共享、共同进步的深化合作平台。团体专利产业联盟与其有着共通的目标,可以作为战略联盟中知识产权创新的先行实践点。
协同化管理使团体专利产业联盟在科技资源整合、知识创新集成等方面拥有普通团体所不能具备的优势,使联盟专利转化和团体标准的高质量输出有更聚焦的优势资源,弱化专利实施屏障。产业联盟内的专利共享涉及到各种要素的共同参与和整合,共享系统整体包含四个主要因素:一是专利提供,作为资源的供给方,包括上中下游企业等创新主体,是专利权的所有者;二是标准产出,联盟内的专利共享平台是以“准公共品”团体标准的输出为标的运行的,呈现为专利成果的转化以及团体标准的市场应用;三是协调管理,健全的管理体系是共享资源的开始,负责对联盟内的专利共享实施进行统筹规划,为整个系统的运行提供管理支持;四是技术环境,专利权共享需要积极的外部环境支撑,专利共享平台的建立也需要技术支持。各要素之间层层相扣、互为所成,形成以专利共享为核心目标,协调管理为组织架构,技术环境为战略背景,专利提供为资源供给,标准产出为效益驱动的企业共同体。企业是协同过程中的专利供给源和需求源,具有市场、设备、资金上的优势,但是单个企业主体难以发挥科学研究和资源整合上的大集成优势。联盟的集成优势体现于专利权性质的转化,使专利与团体标准具备了同样的“准公共品”性质。传统的私权专利写入团体标准难以有效避免诸如专利权分散和专利权滥用问题,这毫无疑问将带来信息成本的不确定性,无法定性衡量。联盟内专利权性质的转化,使专利的许可问题、对称性问题不再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节省资源的同时,使联盟专注于技术创新,资源反哺研发。
专利提供是共享的基础,没有优质的专利供给,谈不上开放共享。专利共享不仅仅是要奉献参与主体的专利权益,更需要建立固定沟通渠道,使不同主体的专利发明人进行技术沟通,培养互补性创新思维,促进发明人之间的横向合作,共同解决技术性难题,以提高优质供给。联盟知识产权部门的设置是核心且必要的,知识产权部门的定位是专利系统的协调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加快联盟内专利知识的扩散,形成专利知识引力场,使主体之间形成资源的相互依赖,加大专利层合作,培养内部的知识溢出和标准的产业扩散。团体专利产业联盟内部专利共享平台的构建,不是以相互许可的简单形式,而是技术共享、产权共享,使企业共同促成互联互补、信息对称、深化交流、前沿共享的举措。
4.3团体专利的组织效力关系
传统上,专利制度的设计使私有性质作为一种激励,是对专利持有人研发工作的保护和肯定。在产权层面,团体专利突破传统瓶颈,形成共享专利,使直接的专利贡献者之间深化合作,以相互间的交互和协同提高整体知识的容纳量,促使效力的相对量得以提升,以改善企业效益。通过效力分析,专利权滥用的原因可追溯为专利的权利私有性,团体专利的核心理念旨在解决专利权的私权矛盾,将共享作为起点屏蔽弊端,其组织效力关系如下。(1)团体专利通过专利权共享以解决专利权共同许可的问题。传统的专利交叉许可面临着谈判的难度以及高昂的专利许可费用,这些也对团体标准的推广和使用造成不便。团体专利制度的共享专利权,使分散的专利权聚集,对内降低专利权交叉许可的费用,对外统一打包许可所有的专利权,减少重复谈判的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专利权共享在应对专利诉讼时,也可以共同承担风险。(2)团体专利组建共有产权也意味着各主体之间互相了解各自的专利信息,同时在共享经济平台上也向使用者公开专利信息,这种制度让专利信息在彼此之间互联互通,提高必要专利引入团体标准的占有率。(3)团体标准发展起步晚,与国际水平尚存在差距,实现标准的崛起目标要建立可行的输出机制,而输出的源头即专利作用于标准时的合理性则显得尤为关键。团体专利制度通过产业内上中下游企业基于专利共享的联合,无企业层次的限制从根源上阻拦了垄断的可能性,在创新环境上给予了支持;专利共享的制度设置形成企业激励,深化横向合作,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在创新动力上给予了支持;专利技术研发的提质增效,使专利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技术转化路线聚焦效果显著,联盟透过专利产出高水平团体标准,抢占产业制高点,在标准化上给予了支撑。
在团体专利协调团体标准的效力关系循环中,团体专利制度的植入弱化了专利权人过于分散和专利信息隐匿等专利权滥用的矛盾,使专利写入团体标准的过程中专利的权益问题得以简化,节省了专利写入团体标准过程中耗费的时间、财力成本;团体专利制度由于其根本属性变更所带来的新动能使团体标准在创新维度上形成具有更强市场性和更广阔范围的协商一致局面,推动团体标准的产出矛盾由“是否协商一致”转化为“如何协商一致”,使团体标准的发展真正回归到政社协同的路径之中。
5、总结
通过对现有专利制度解读,探索专利向团体标准的转化过程中存在难以有效规避的矛盾,其原因在于经济体制下的专利制度的不适应性,所以突破专利制度的桎梏,对技术创新二次激励,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团体专利是企业通过建立契约关系组建产业团体,共同持有专利,共同享用产权,突出矛盾在于打破了产权私有、技术垄断和信息隐匿的壁垒。从协同的角度分析,产业联盟就是创新主体之间、组织内外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总和,利益驱动使联盟整合资源形成专利共享机制,逐渐建立相互促进、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的驱动关系。通过效力关系分析,以产业联盟为载体的团体专利能够弱化前期的专利实施屏障,并在正常运营下保持团体专利良性协调团体标准的内在契合。
以柔性角度考虑团体标准的输出范式,其中糅合了诸如技术、政策和环境等软因素,也应该考虑市场需求的表达和商业化的推广机制,合理健全的专利政策为推动标准的应用提供了一种制度安排,促进团体标准真正发挥市场引领作用。在团体标准的发展模式过渡中,利益相关方协同参与必不可缺的同时,合理有效的专利制度建设作为基础部分,尚需更为协同可行的制度模式,以促进团体专利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深化。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19年第8期,此处略有删节)